IPO有风险?这些企业都在此节点卷入各类诉讼纠纷证券
IPO(首次公开募股)是很多企业梦寐以求的事项,如今,也正成为企业诉讼风险的“窗口期”。
越来越多筹备IPO的企业陆续在IOP筹备期间或上市前夕,卷入各类侵权纠纷,尤其是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及股权纠纷。
从曾经的58同城,到现在的“共享单车第一股”永安行,再到游戏行业的多益网络、4399等,那么,IOP前夕为什么会成为企业被诉纠纷的高发期呢?
58同城股权纠纷案:不是因为筹备上市,公司架构及股权比例不会透明
2013年,58同城申请赴美上市时,早期入股58同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机在线公司”)的股东之一刘宣付才发现,58同城成立之初,该公司现金投资25万元所占25%的股份“消失”了。
此后,刘宣付找到商机在线公司另一股东程汉东才了解到,早在2009年,程汉东就将商机在线所持有的58同城17.5%的股份,在没有对价的情况下无偿转让给了姚劲波。
随后,在2013年的时候,刘宣付将商机在线法人代表第一大股东程汉东、商机在线公司以及58同城CEO姚劲波诉至湖北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程汉东擅自将商机在线所持有的17.5%的58同城股权转让给姚劲波的行为无效。
由于该纠纷的发生时间适逢58同城上市前夕,一度引发外界对58同城能否顺利上市的担忧。
事实上,该股权纠纷知道58同城上市3年多之后,才算有了阶段性结果。
就商机在线公司诉58同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201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商机在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但不得不说,如果不是58同城筹备上市,商机在线公司不可能提起诉讼,其一,没有IPO,商机在线公司不可能了解58同城的真实经营情况,其二,没有IPO,商机在线公司相关方可能不清楚此前所持股份的变动情况,其三,没有IPO,早期投资的回报也没有太大想象空间。
多益网络、4399著作权侵权案:不是因为筹备上市,起诉方很难确定违法所得
2016年6月16日,多益网络向证监会报送《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而在此之前,2015年,网易将多益网络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诉称多益网络旗下《神武》游戏选取了与其拥有的《梦幻西游》游戏相同的背景、整体性采用了《梦幻西游》的所有游戏元素(包括游戏中人物角色的种族、主要角色的名称、美术形象、门派的名称、技能属性、装备的属性及与人物的配合度、特殊的游戏活动及游戏商业系统等),从而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6年8月30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神武》游戏对《梦幻西游》游戏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多益网络需赔偿网易1500万元经济损失。
事实上,1500万元赔偿额度的确定,是在参考多益网络向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综合考量的结果。
多益网络的《招股说明书》显示,神武端游及神武手游产品在报告期内的收入合计为53881.74万元、78887.74万元和133522.1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79.75%、85.30%和91.68%,是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
一审法院判决分析称,以该两游戏的收益率为10%估算,同时以被侵权内容对游戏的贡献率为10%估算,被告从2013年至今因侵权获利已超过原告请求赔偿总额2000万元。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多重因素最后判定多益网络需赔偿网易1500万元经济损失。
而在4399公司被诉著作权侵权案中,最初对于网易发来的侵权告知函,4399公司2015年12月26日回复称,《仙语》由合作方悦狼公司独立研发,不存在抄袭或模仿,与《梦幻西游》具有巨大差异、明显不同,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到了2016年4月7日,4399公司主动向网易提出,全面停运《仙语》游戏、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等和解方案。
2016年4月25日,4399公司更新和解方案,将赔偿额提高至800万元。
而庭审过程中,4399公司曾提出当初提出和解方案是因为母公司筹备IPO,有“息事宁人”的考虑。虽然该说法未得到法院支持,但是,也足以说明在IPO筹备期间对相关企业发起诉讼,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其一,通过其IPO文件可以发现或评估其侵权所得,其二,鉴于IPO的考虑,相关企业和解的倾向更高,有助于节省成本。
永安行专利侵权案:匆忙起诉的原告令自身陷入被动状态
2017年3月23日,顶着“共享单车第一股”的常州永安向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拟发行总量不超过2400 万股,计划融资5.98亿元。
2017年4月18日,“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申请号201010602045.8)专利持有人顾泰来,以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将永安行相继诉至苏州、南京等法院。
事实上,由于顾泰来一方的起诉筹备期较短,使其在诉讼过程中显得有点“手忙脚乱”。
首先,其同日在南京、苏州提起诉讼,随后,又以准备不充分向苏州中院申请撤诉。其次,从索赔金额上看,其最初索赔10万元,后又希望变更为1万元。
可以看到,不论是受案法院选择,还是起诉对象选择,抑或是索赔金额确定,顾泰来一方似乎确实有点准备“不充分”。
众所周知,在共享单车领域,永安行的车辆投放规模并非最大的,远没有ofo、摩拜等多,那为什么他偏偏选择起诉永安行,而不选择起诉ofo、摩拜呢?
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顾泰来一方起诉ofo、摩拜等侵权时,举证会远比起诉永安行难,因为ofo、摩拜等是非上市公司,很多数据、信息并不透明,而永安行因为上市其经营数据、投放规模都是确切的。
因此,虽然起诉永安行可能不一定能赢或胜诉未必能获得多少赔偿,但是,永安行基于IPO的考量,不排除会选择主动与其和解,而这才是顾泰来一方坚持选择起诉永安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更重要的是,顾泰来一方一旦胜诉,就可以找ofo、摩拜等谈许可合作。
由此可见,IPO筹备期间企业被诉,对起诉者来说,在确认侵权所得、证据收集及对被诉方的压力来说,都是一个绝佳时机,可以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而这对拟定IPO的企业来说,则需要尽早排查相关诉讼风险,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否则,必然会给自己的IPO带来众多变数。
来源:新浪科技/李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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