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营养片遭举报 永安药业试水大健康交学费败局

砍柴网 / 中国经营报(北京) / 2016-07-02 10:25
药企进军大健康产业并非易事。6月30日,永安药业公告,其全资子公司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康健”)于近日收到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查通知书》,...

永安药业

药企进军大健康产业并非易事。6月30日,永安药业公告,其全资子公司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康健”)于近日收到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查通知书》,通知事由为其被举报经销的“善美萃固之元营养片”涉嫌违法。

6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销售的美国进口食品善美萃固之元营养片中违法添加了羟丙甲基纤维素、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等违禁成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6月29日,永安康健总经理丁红莉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发生此事的原因是公司2014年刚开始进入大健康产业,对有关政策把握不准。2015年5月10日,该公司对善美萃全系列产品全线下架停止销售,终止了与美国方面的合作。

涉嫌违规

公开资料显示,永安康健系上市公司永安药业(002365.SZ)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1亿元。永安药业是一家以牛磺酸原料药为主业的公司,正积极向保健品业务转型。牛磺酸在国外广泛地应用于功能性饮料、婴幼儿奶粉、药品、宠物食品和饲料等领域,公司设立子公司永安康健经营保健食品业务,作为未来战略转型的重点。

据记者调查发现,该公司总经销的善美萃固之元营养片,产品包装标示配料为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骨胶原蛋白,姜提取物,羟丙甲基纤维素,硬脂酸镁,但包装上并没有“保健食品”的标志和批号。

据记者了解,氨基葡萄糖又名葡萄糖胺,作为近年来发现的新化学药物成分,对风湿性关节炎、心脏病、肺炎及骨折均有辅助治疗作用,也是抗生素等多种药物制剂的辅料;而硫酸软骨素已被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

目前,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氨基葡萄糖作为近年来发现的新化学药物成分,只能用于保健食品原料,且国家卫生部从未批准氨基葡萄糖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这种化学物质并不在卫生部颁布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值得注意的是,药品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说明书上有提示不良反应:罕见轻度的胃肠不适,如恶心、便秘、腹胀和腹泻;有些病人可能出现过敏反应,包括皮疹、瘙痒和皮肤红斑。

实际上,此事缘起消费者周先生对该产品的投诉。

周先生购买了该产品后认为,原《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善美萃固之元营养片作为普通食品,将未经许可添加到食品中的原料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加入到普通食品中,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2015年5月,周先生为此向永安康健所在的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武汉市食药监局将案件转给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食药监局进行查处。

2015年10月初,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食药监局调查后函告周先生,称其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立案,理由是永安康健向执法部门提供了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善美萃固之元营养片产品颁发的卫生证书。

事实上,此前该类产品只要有《进口食品卫生证书》便相安无事,不过,周先生并未就此罢手。

2015年10月25日,周先生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举报。

2016年2月19日,该局向永安康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该公司进口销售的善美萃固之元营养片涉嫌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公司进口该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依法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不过,该局表示,“鉴于该公司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相关单据材料,对涉案产品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后续处置措施,已销售的产品尚未收到对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反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此后,周先生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请了复议,要求依法撤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做出的关于对永安康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法对该公司进口销售善美萃固之元营养片的行为重新做出行政处罚。

国家质检总局上述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经审查,被举报企业已构成违法,且该企业不符合“违法轻微”“及时纠正”的条件,撤销天津市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对永安康健销售善美萃固之元营养片(美国进口)不予处罚的决定书,责成其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丁红莉对此表示,下一步将积极配合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调查处理。

考验重重

事实上, 不以保健食品的身份行走江湖从而规避相关监管,以特殊剂型添加保健食品原料通过暗示具有治疗作用影响消费者,一直是进口膳食补充食品在国内的生存法则。

2014年6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在函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形态与产品定性问题时称,凡在国内销售的进口食品均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中,没有对普通食品的产品形态和用法用量作出规定和要求。因此,目前尚无法以产品形态和用法用量来界定。

上海一家保健食品企业的销售总监对此表示,事实上,早在2007年就已经有规定,国内企业是无法领到片剂、胶囊特殊形态普通食品的生产许可证,也不能进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国产该类产品根本没有生产的可能。

“然而,国外进口的食品可以做成的形态却没有具体法规进行监管。实质为进口特殊形态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销售‘灰色地带’开了方便之门,这背后或是相关利益集团游说的结果,对国内生产企业也是不公平的。”上述总监说。

为什么进口特殊形态普通食品非法添加屡禁不绝?

一位职业消费维权者告诉记者,以前此类产品只要有进口记录,部分口岸的出入境检疫部门便会放行。然而在现实中,此类产品只要有《进口食品卫生证书》,食药监部门接到投诉后一般是移交出入境检疫部门处理,但是出入境检疫部门对流通领域的销售商没有监管职能。出入境检疫部门对产品定性后,投诉者还要找食药监部门处理,这样下来,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太高了。

丁红莉表示,当时其认为,该公司经销的相关产品通过了出入境检疫部门的检疫,获得了《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应该是可以合法销售的。

不过这种情况正在改变。去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由此多年来进口特殊形态类普通食品违规添加保健食品原料这一乱象有望彻底根治。

虽然试水大健康产业交了学费,但永安药业并未就此止步。

去年1月,永安康健通过控股子公司上海美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获得了加拿大健康食品第一品牌“健美生”在国内的独家代理权。

永安药业当时公告表示,公司旗下永安康健进入营养保健品销售领域时间较短,缺乏引领品牌发展的拳头产品,品牌知名度不高。目前线上销售刚开始起步,线下销售还处于渠道构建阶段。构建市场板块,打通销售渠道,提升品牌形象,是永安康健目前的紧迫任务。此次与健美生品牌联合,利用其品牌形象及现有的营销网络,将有利于整合永安康健现有产品,实现优势互补,缩短自有品牌开发周期,快速提升永安康健品牌曝光率和销售。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从纯粹的B2B企业,跨界进入大众消费品B2C领域,对永安药业来讲,可谓考验重重。

来源: 中国经营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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