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土壤下的金融创新滚动

砍柴网 / 网贷315 / 2016-01-14 13:25
而互联网金融不论是渠道创新还是技术、模式创新都要以监管底线作为行为准则。如果说企业的创新是自由生长的树木,那么对于平台来说,监管则是生存与成长的土壤。基于这样的...

创新与监管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无法调和的矛盾,市场驱动下的创新将会为企业带来新模式、新技术、新思维……在新事物面前,原有的监管体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要么固守陈规,要么放任不管。而对于任何监管层来说,创新能够为已有市场带来新鲜血液,但如不加以管控则会扰乱市场、驱逐良币。

而由于金融对于宏观经济以及民生的重要影响,所以任何国家的监管层对于金融领域的创新都怀有敬畏之心,在这点上国内也并不例外。虽然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兴起于2014年阿里余额宝上线时对于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的冲击,但是与其如火如荼的市场增长相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却表现的相对迟缓:2015年7月18日央行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在法律上确定了其法律地位,随后保监会、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相继出台监管细则或是征求意见稿。

监管层监管措施出台的迟缓一方面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毕竟在任何国家金融业都是强监管行业,而互联网金融虽然表现形式在于互联网,但是其本质依然是服务于资金的融通,因此互联网金融对于传统金融市场是否带来冲击?如何防止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监管措施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好的监管能够帮助互联网金融平台达到驱逐劣币的作用,在规避金融市场风险的同时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而过于严厉或是松懈的监管政策则会妨碍金融创新或是为非法的金融活动提供机会。

基于监管与创新这样此消彼长的双边关系,如何能够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效用就成为监管层所要解决的问题。从趋势上来看,在经济中政府的角色正在由参与者转向服务者、由大政府转向小政府,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将是企业的底线监管政策,由合规合法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构成为长尾用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供应商,防止部分平台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做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而在平台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可以放宽其创新空间,最终的结果将由市场去裁定。

而互联网金融不论是渠道创新还是技术、模式创新都要以监管底线作为行为准则。如果说企业的创新是自由生长的树木,那么对于平台来说,监管则是生存与成长的土壤。基于这样的前提,平台的创新一定要在监管措施之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双方正向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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